|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占道费的通知
京财税[2020]2270号
  2020-11-10
【打印】【关闭】

市交通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有关要求,现将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占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

  二、自免征之日起,已收取的上述占道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免征政策,确保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和享受免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免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