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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2020〕1019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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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源于海南的所得

  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髙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二、减免税额计算

  髙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公式一)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 ×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二)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 (公式四)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五)

  三、高端和紧缺人才的确认

  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髙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 12月底前将髙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展改革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展改革、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保缴纳及收入等条件人员不得确定为髙端、紧缺人才。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髙端、紧缺人才名单。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髙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髙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 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人才身份查询服务。

  四、征收管理和服务

  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上述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 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出髙端、紧缺人才身份确认申请。省委人才发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属于髙端、紧缺人才进行确认,发展改革、社保部门须予以配合。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税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为其办理退税。

  髙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海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省税务局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名单,依托电子税务局,向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纳税人提供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服务。

  省人才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髙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有关争议解决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落实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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