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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7号
  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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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   
(一)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一)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三、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此规定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按老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不进行调整。   

四、关于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凭税务机关代开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是指企业接受所有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之和与该企业的所有权益性投资之和的比例。   

2.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所有利息收入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加速折旧(摊销)政策衔接问题   
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已按老法规定进行加速折旧(摊销)的资产,仍按原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执行至期满为止。   

六、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在2007年10月9日以后,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至到期为止。   

七、关于存货估价入帐问题   
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帐方式进行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发票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八、关于固定资产界定问题   
新税法没有界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固定资产的界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收到财政返还的以前年度减免税等应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应记入企业收到年度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纳税人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暂按工资总额4%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装修费、中央空调建造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房屋原值,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将2007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盈余公积金等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的2007年度累计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前扣除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差旅费及出差补助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据实扣除,出差补助的扣除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纳税人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维简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七、纳税人一次性收到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租金、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十八、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据实扣除。   

十九、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报销的取暖费、取暖补贴、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关于企业支付的伤亡赔偿款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伤亡事故,给予职工的伤亡赔偿款,依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企业与职工鉴定的赔偿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二十一、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允许在当期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企业已按老法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开办费余额,执行至到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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