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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8〕112号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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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8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60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591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360元至 20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480元至225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215元至63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60元至7204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85 元至2047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25元至2232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义务教育教师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1675元至6665元,薪级工资标准为每月288元至7989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42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4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66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78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0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义务教育教师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按高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10%确定。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署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通过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等统筹安排。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省级财政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有关工资及时足额兑现,坚央防止出现拖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各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兑现造成工资施欠的要予以问责。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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