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以及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分工意见>的通知》(津就组字〔2020〕6号),现就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相关事项管理,对按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对此前欠缴或多缴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四、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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