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制度,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发放办法
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依照规定的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个供热期前集中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三、发放标准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房字〔2002〕第1号)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年取暖月数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二)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按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执行(见附件);驻呼和浩特市区以外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计发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
(三)本办法规定的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从2015年至2016年取暖期开始执行。本办法正式实施前,2014年至2015年取暖期按月计发的取暖费补贴于2014年12月发放完毕。
(四)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取暖费,按每户1546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安排发放。
(五)考虑自治区部分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偏高而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可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四、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取暖费补贴上浮部分,所需资金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解决。
(二)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办法解决。
五、其他事项
(一)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聘用手续)变动,从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变动的下个取暖期起,按相应的职务或职称级别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补贴。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驻呼和浩特市区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 下载: doc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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