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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青财税[2020]23号
  2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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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市与区(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此项工作采取“全程网办”和“一窗受理”。申请单位提报材料,可以选择“网上申报”也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报送”。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

  由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报过程中,组织发动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申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

  (二)单位申请

  1.网上申报:申请单位登录“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网址:http://120.221.95.8:8091)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电子表。

  2.现场或邮寄报送: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在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区(市)民政部门;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市民政局。

  (三)审核确认

  1.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扣除资格情况表》中的数据与专项信息报告是否一致;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评估情况是否如实填报。

  对在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填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连同社会组织报送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上传或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对市管权限的社会组织以及通过初审的区级社会组织进行审核。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并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对“现场或邮寄”的,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与社会组织报送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并转送市税务局。

  2.市税务局: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扣除资格情况表》中的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是否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对“现场或邮寄”的,审核后,填制汇总表,连同民政部门转来的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是否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条件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对“现场或邮寄”的,进行审核汇总。

  (四)公告名单

  市财政局综合民政、税务意见后,会同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制发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在各自官网公开。

  红十字会等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办理。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1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12月底前。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支持我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后续管理,民政部门结合每年专项信息报告的报送情况、日常监管情况,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公告进行处理。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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