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附件《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二)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
(三)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低品位矿的,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三、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