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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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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附件《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二)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

  (三)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低品位矿的,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三、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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