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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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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云南实际,现将耕地占用税政策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19年9月1日以前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三、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8〕24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9〕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12﹞10号)涉及耕地占用税的内容,以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通知》(云地税三〔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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