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省一些市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解决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明确“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政策,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移交”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其他经济利益。本公告所称的“建设-移交”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政府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或项目业主,投资人不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
(三)投资人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或管理。
二、营业税政策规定
(一)征税税目
1.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营业额
计税营业额为投资人提供应税劳务向政府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投资人将建筑安装项目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其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款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建设项目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对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代政府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等相关费用的,其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税行为完成时间按项目验收时间和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投资人取得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尚未办理的税收征缴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经办理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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