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规定,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牛皮革、米糠油、部分香料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予以公告。具体见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doc
附件
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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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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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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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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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毛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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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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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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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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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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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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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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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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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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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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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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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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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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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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糠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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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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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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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香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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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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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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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香油(≥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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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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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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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香油(≥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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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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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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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香油(≥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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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兰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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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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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油(≥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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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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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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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紫苏油(≥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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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紫苏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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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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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橙油(≥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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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橙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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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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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油(≥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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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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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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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油(≥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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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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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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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桔油(≥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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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桔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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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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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衣草油(≥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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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衣草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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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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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同一类香料产品按有效含量进行区分,其单耗数量也按照农产品原料中的有效含量进行计算。有效含量是指香料生产企业运用色谱检测设备对收购的香料粗油和销售的香料产品所含的可提取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检测时,设备生成的检测数据结果。香料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香料粗油重量×粗油有效含量比例÷生产的香料产品重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