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 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
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
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
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财务总监任期内平均年薪总水平×70%+财务总监本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30%×任期履职考核系数。
第七条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任期履职考核得分-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100-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核定财务总监的薪酬。财务总监薪酬水平原则上不高于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财务总监薪酬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省国资委委托有关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企业)负责财务总监薪酬发放、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缴存及退(病)休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核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核定前,暂按一定数额每月预发放。省国资委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两个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按照受委托企业职工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受委托企业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五条 受委托企业为财务总监建立企业年金,具体缴存比例等按照省国资委审定的年金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公务交通补贴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发放,通信费用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由任职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差旅等其他业务支出,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及货币化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受委托企业或任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除按照省国资委的规定领取薪酬及享受福利保障以外,不得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扣减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鲁国资考核〔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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