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税函[2020]57号
  2020-5-14
【打印】【关闭】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要求,深圳市共有33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名单内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并在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sfw)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http://61.144.241.6)中进行备案。

  附件: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税务师事务所名单border=0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