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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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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分两级依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列名大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天津市税务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为列名大企业提供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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