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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大工财[2020]5号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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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和《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工发财字〔2020〕1号)精神,详见附件1,现将大连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附件2,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明确支持政策内容和时限

  市总工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一)对于从2017年10月起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已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返还期限自动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2月25日前已申报返还经费,但因账户登记信息不符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被系统退回或暂停返款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限时修正相关信息,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再次核实报送,如系统识别成功,返还期限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

  (三)对于2020年2月25日之后新申报的小微企业工会,经审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返还期限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该企业认定为小微企业之日开始。

  三、规范返还工会经费流程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市总工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市总工会对小微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在各级工会间进行经费分成,全部确认为本级拨缴经费收入。

  (二)已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工会填写《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附件3),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

  各类企业工会申报材料: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工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2019年12月利润表、工会开户许可证、《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其他行业企业工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12月利润表、2019年12月养老保险申报表或其他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工会开户许可证、《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材料可替代营业执照复印件、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养老保险申报表或其他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

  (三)各区市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进行审核认定,核对工会信息和申报材料,并填写《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附件4);对于之前已享受返还政策但目前已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填写《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附件5)予以撤销返还资格。《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和《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均于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10日之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

  (四)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情况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核对确认后,填写《25人以下小微企业复核确认汇总表》(附件6),于4月15日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其中,账户登记信息不符的,同时通知基层工会填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登记变更表》;账户状态异常的通知基层工会联系开户行调整。逾期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市总工会无法正常划拨返款的,市总将不再补返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会经费。

  (五)市总工会财务部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返还的工会经费记入市总工会的回拨补助支出。

  (六)小微企业工会收到市总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记入回拨补助收入,并严格按照《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返还、使用等宣传解释工作。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和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二)各级工会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可依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工会实际情况制定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措施,做好支持本级工会直属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附件:

  1.《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工发财字〔2020〕1号)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4.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

  5.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

  6.25人以下小微企业复核确认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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