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列名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根据省内上市公司、省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企业、行业代表性企业以及年度缴纳税额等条件确定的企业集团,包括达到上述条件的单一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年度缴纳税额,是指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在贵州省内年度纳税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非税收入,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附件)。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已确定为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前,由企业集团总部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报送到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审定集团总部填报的信息。
第六条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未满足本公告第二条有关条件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第七条 省级列名企业由省税务局按年确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实行按年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九条 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和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组织省级列名企业总部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审定省级列名企业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省税务局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省税务局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服务;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名册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企业集团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省税务局为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第十二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省税务局要求,配合完成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积极从同级财政、市场监管、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丰富、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三条 市级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服务和管理的重点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