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