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减少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
(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殊客观原因,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重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2.“年度亏损”是指“利润总额”为负数,即: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的利润。
3.核准减免税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三、核准类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二)资源税灾情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减免税作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时,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让纳税人知晓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减免税审核手续,方便纳税人办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