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