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3-31
【打印】【关闭】
为适应征管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云南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指对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按照维持税收属地入库、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原则开展。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不包括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跨州(市)临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实际管理中是比照州(市)局方式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所属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开展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办税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须同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取消原30天报验期限限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取消原来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二)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方式

  (一)跨州(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建筑安装项目合同分别填报《报告表》,实行一个项目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即同一时期在同一县(市、区)应按不同建筑安装项目合同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多份《报告表》。

  (二)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实行“一地一报告”。即同一时期在同一县(市、区)只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一份《报告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align=middle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align=middle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align=middle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