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按津财税政[2001]2号文件第七条口径确定。
二、《通知》第四条残疾人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的,对其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或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的残疾人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款予以减征30%;采取核定征收的,在残疾人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1000元后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