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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
冀政字[2020]7号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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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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