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0]3号
  2020-1-20
【打印】【关闭】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