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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
陕政字[2020]5号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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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以及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政策报备。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规定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同时废止。

  请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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