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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