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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中法[2019]161号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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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税务部门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的处理

  (一)破产信息告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为避免出现未收到税务机关主张税收债权资料的情形,市中级法院应与市税务局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对税收债权申报情况予以确认。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内容。债务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进行申报。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已经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也由税务机关一并申报。

  (三)申报期限及逾期申报后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四)债权登记及审查确认。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收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列明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管理人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时,发现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异议处理。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申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

  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三、关于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纳税申报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已发生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同时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管理人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即期申报。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债务人(纳税人)办理全部涉税事宜、履行税收义务。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继续营业,或者在债务人财产的使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债务人或破产企业缴纳的税(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管理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三)非正常户解除。债务人(纳税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法院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就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说明;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就相关情况及未接管原因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清算期间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及时至税务机关处理。产生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四)发票使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资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纳税人)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请书可使用债务人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管理人应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重整企业纳税信用问题

  (一)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实行“多证合一”后,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部门应依据工商信息变更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至工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债务人(纳税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税务部门应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用应用机制,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并将修复结果向相关金融机构推送。

  企业重整后,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三)未获清偿滞纳金和罚款的后续处理。按照重整计划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滞纳金和罚款,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税务部门根据法院作出的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依法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有关惩戒措施。

  五、关于企业破产处置税收优惠问题

  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处置中认为破产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辅导与落实。

  六、关于企业破产处置税务核销问题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核销登记前,应当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进行核销,在省级税务机关核销后予以税务注销。

  七、附则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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