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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第5号
  201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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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粉制品、软骨素、生物质压块、生物质天然气、生物质电力、浓缩果汁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的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2)执行。

  2019年1-8月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棉花(皮棉、籽棉)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棉纺纱、以购进鲜茶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本公告《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

  (三)本公告附件1、2所列的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除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的,原则上以后年度不再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核定扣除相关事宜。

  (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除外)

  2.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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