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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25号
  200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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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一)商品住房的界定: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普通住房,以及别墅、度假村、豪华住宅和连同住房一齐销售的车库;但不包括立项的建设项目属于工业、商业用房、车库等等的非商品住房。
(二)报批建设项目类别属商品住房,报批后凡改变用途不同商品住房的如车库、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等,均不属免税范围。对未有改变用途的商品住房,其不作单独销售的公用车座,商品住房价格已包括在内,属于免税范围;但对单独作价销售的车库、车位,则不属免税范围。
(三)本文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以及普通住宅的认定,以通知明确的条件为依据。
(四)属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如经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批准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的,应到发展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凡经批准给予免税的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时,仍要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的可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则应照章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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