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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199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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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并国税流字[1995]第36号请示悉。关于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消费者用旧黄金饰品到金店直接换取新黄金饰品已构成了以旧换新的行为。但鉴于黄金饰品是一种具有保值保质作用的特殊货物,应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经研究,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可按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但金店的加工、修理业务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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