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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的通知
冀高认办[2019]24号
  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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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研究确定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暂行)

  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犯污染环境罪,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被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二、相关事项

  1.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对辖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要定期开展环境违法行为的筛查工作,一旦发现其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本界定标准(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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