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广西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于制糖行业农产品原料受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农产品耗用量波动较大,自2018/2019年榨季起,在制糖行业实行本榨季内按照预定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榨季结束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布的本榨季制糖行业的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调整同期榨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预定核定扣除标准为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8.22吨,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在每年8月31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二、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根据当期榨季全区制糖企业的平均农产品实际耗用计算得出,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函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据此发布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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