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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9]31号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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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边海防办、扶贫办、易地安置中心,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精神,现就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执收单位应当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联通。市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部门,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五、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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