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9]413号
  2019-5-27
【打印】【关闭】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