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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13号
  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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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6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税务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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