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我省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新增、调整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行业或产品的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行业或产品
自2019年2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木胶合板、烤乳(小、中)猪、火腿片、红肠、热狗、鸡肉肠、猪肉肠、叉烧、腊肠、南瓜子(熟)、松香、胶木粉、熊去氧胆酸中间体、中药饮片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按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且未公布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产品新增标准
(一)“竹制品制造”行业中竹筷、竹签、竹胶合板(建筑用)新增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2)。
(二)“水煮猪鬃”产品新增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2)。
三、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公布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产品调整标准
对槟榔已公布的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予以调整(见附件3)。
四、核定扣除方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适用新增或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采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本公告公布前,经湖南省税务局核定,试点纳税人已实行仅适用于该纳税人扣除标准的,继续执行原核定的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相比,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第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税额平均分期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二)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六、申报事项
(一)增值税申报期内,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省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或产品)
标准明细表
2.全省部分核定扣除行业(或产品)新增标准明细表
3.全省部分核定扣除行业(或产品)调整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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