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联合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扣除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扣除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