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二)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五)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第八条 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厦门市重大研发机构:
(一)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二)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三)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四)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的投资主体为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定合作协议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50%的后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前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或选择认定后按年度连续补助,但总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三)创办企业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进一步享受以下政策:
(一)增加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5年内升级为重大研发机构的,建设经费可予以补足至500万元;
(二)提升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5年内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补助额提升至5000万元,仪器设备补助超出3000万元部分,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三)绩效考核奖励。对重大研发机构、“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最高500万元(含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的绩效奖励,每家机构至多可获2次奖励;
(四)科技项目支持。鼓励其牵头组织联合攻关、搭建公共科技平台、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申报高校院所产学研项目等。
第十二条 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研发场所证明;
(四)非厦门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六)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七)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开展1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专家现场考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务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提交材料真实性,提出明确考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研发机构,市科技部门应调查核实;
(五)发文公布当年度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六)政策兑现,新型研发机构填写兑现政策申请表,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应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特别重大研发机构每2年考核1次,主要考核其研发条件、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情况等方面,考核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3个等级:
(一)考核优秀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5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考核良好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3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考核不合格的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重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享受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和新购仪器设备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未按规定参与考核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事务所,限制其3年内不得参与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相关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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