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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202号
  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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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报省局批准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清算中又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可按《通知》中第五条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6小项中:“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该处的“明显偏低”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款废止]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税”

 

四、关于我省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为了简化计算,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条款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条款废止]

七、为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对以下个人转让不动产行为明确为备案类减免。

 (一)个人销售住房。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买卖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互换住房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互换住房的协议、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互换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继承、赠与的房地产。

1、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赠与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

 4)属于继承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属于赠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由各省辖市结合其他税种一并自行设计,并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在填写时必须签署具体意见。

 

附件:

12010年符合准入条件税务中介机构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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