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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6〕113号
  199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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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

最近,部分市、地地税局及军工部门反映,新税制实行后,对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界限不甚清楚,现重申如下:

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文件办理。[条款废止]

二、[条款废止]

三、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文件执行,但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问题,可参照第四条办理。

四、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省预算内军工企业和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中央在豫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新税制的要求,实行先征后退,即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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