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