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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税[2019]1号
  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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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税务部门规范征收,现就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划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均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职责分工与流程

  (一)职责分工。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按规定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矿业权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

  (二)征收流程。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并及时通过互连互通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矿业权人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分期缴纳的,由县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期。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入国库。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省级36%、市级12%、县级12%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反映。

  五、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反映。

  六、其余事项仍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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