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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15号
  20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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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日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减税降费是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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