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水产品冷冻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冷冻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冷冻水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水产品冷冻加工”类别(代码C136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冷冻水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冷冻水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全省统一的冷冻水产品扣除标准表》(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核准后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20年8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冷冻水产品扣除标准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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