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自产自用车辆且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本利润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所称成本利润率,重庆市范围内按照5%执行。
二、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