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优惠政策的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两个条件。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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