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争议为原则,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争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启动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争议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具有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的申请应当受理;如不受理的,税务机关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接到评估结果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价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只受理一次争议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
3.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4.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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