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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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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4档税额幅度区间和我省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20元,第五条规定的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要求,遵循“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原则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三)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兴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四)赤水市、仁怀市、普定县、三穗县、锦屏县、丹寨县、三都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

  (五)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播州区、正安县、习水县、湄潭县、六枝特区、盘州市、平坝区、关岭县、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江口县、玉屏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黄平县、镇远县、岑巩县、剑河县、雷山县、麻江县、福泉市、瓮安县、惠水县、荔波县、独山县、兴仁市、晴隆县、安龙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六)开阳县、桐梓县、绥阳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余庆县、水城县、镇宁县、金沙县、石阡县、施秉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龙里县、长顺县、普安县、贞丰县、册亨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

  (七)紫云县、威宁县、望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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