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让购房人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市民福利,切实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质效,对于我区部分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缴纳房地产交易税费,也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形,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和风险告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目前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非房改房的购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三、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房地产项目均采用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存在因项目公司注销或联系困难等导致难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风险。因此,现特别提请广大购房人注意:如因购房人的原因,在购房后未及时缴纳契税和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能造成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及影响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得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经济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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