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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福利费支出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行[2019]32号
  201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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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现对福利费支出范围予以明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2.工作人员个人或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生活困难人员及对其补助金额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决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对当年已获得困难职工帮扶经费补助的人员当年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叠补助。

  (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慰问支出,包括逢年过节、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生病住院、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支出范围和标准与自治区本级基层工会经费慰问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使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同时支出同一人员的同类慰问时,慰问金额不得超过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单项经费相应慰问支出标准。

  2.单位举办或参加文体活动的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与自治区本级基层工会经费文体活动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

  3.单位医疗保健支出,如药品、医护用品、仪器设备购置等,但不含工作人员个人医疗费用报销。

  4.弥补本单位工会经费职工疗休养活动开支的不足。

  5.其他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给工作人员个人的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二、福利费严禁用于请客送礼、变相发放奖金或津补贴。

  三、福利费预算按现行年初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相应安排标准进行核定安排,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当年预算安排的福利费可调剂用于其他单项公用经费,但不能调剂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四、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其他政策文件中涉及福利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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