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现将减征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平稳开展。